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的内容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项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在综合办,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申请并提交。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结构组成;
(一) 申诉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常任委员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由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若干。
(二) 学院适时根据人事变动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学院、姓名、专业、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目的及请求
(五)申诉人签字
第十二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的;
(四)已举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2/3以上成员的同意方位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学院综合办变更处分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申诉委员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综合办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