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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空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管理水平,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直接目的在于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评奖、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文体素质、能力素质4个方面。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德育素质测评占30%,智育素质测评(学业测评)占30%,文体素质测评占30%,能力素质测评占10%。

素质测评成绩总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德育测评得分×25%+智育测评得分×30% +文体测评得分×25%+能力测评得分×20%。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就业等事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七条  德育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德育素质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德育素质测评得分=(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25%,其中(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最终不超过100分。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基本分满分为60分。评估内容结合《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守则》、《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八大常规标准》等要求,包括以下五大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国家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室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老师布置的各种工作、学习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由班级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三个等级评分:优秀计60分,占班级人数的20%;良好计50分,占班级人数的70%;一般计40分,占班级人数的10%。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德育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实习教官、优秀班委干部、优秀寝室长、自强之星等,省级以上者加15分,校级加8分,校内各管理部门级加4分;被评为各类积极分子和各类优秀队员者,省级以上者加12分,校级加6分,校内各管理部门级加3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二)受学校行文通报表扬者,每次加5分。

(三)所在班或支部,被评为省级、市级、学校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6分、5分、4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被评为学校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每人分别加5分;被学校通报表扬卫生较好的寝室每人分别加1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室长”的另加3分。

(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5分者仍按15分计算。

(六)无偿献血者每次加3分。

(七)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讲座、科技艺术文化节开、闭幕式等活动的每人每次加0.5分,每学年累计不能超过5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德育素质测评中给予扣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及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

 (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集会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人每次扣10分。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辅导员通报批评者扣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四)在学校组织的校纪校风检查中被通报的每次扣5分。

(五)违反《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校规校纪,视情节级处分等级,扣5-30分。

(六)无故旷课、旷训、旷早操、旷集会等情况每次扣2分。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智育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学业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智育素质测评的基本分为个人学年成绩平均分。智育素质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智育素质测评=(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30%,其中(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最终不超过100分。

第十二条  智育素质测评基本分为60分。学业基本分根据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照三个等级评分:优秀计60分,专业排名前20%;良好计50分,专业排名前60%;一般计40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智育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10分、20分、30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在英语考试中,通过省内英语等级考试加8分,四级426分以上者加15分,六级426分以上者加20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三)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证加6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四)考取安检证加20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五)咏春证、SYB合格证书加4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六)中级美容师证、CVCC礼仪证、茶艺师证以及各类职业技能证书者,加10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七)各项奖助学金均不属于学业奖励分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智育素质测评中给予扣分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德育素质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10分。

(二)凡旷课者,除在其德育素质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2分1次。

第四章  文体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文体素质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文体素质测评=(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25%,其中(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最终不超过100分。

第十六条 文体素质测评的基本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三项:

(一)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性高;

(二)坚持军事训练,体能素质等相关测试达标;。

(三)参加国家、省市等文体活动的积极性高;

以上三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A级计60分,占班级人数的30% ;B级计50分,占班级人数的60%;C级40分,占班级人数的20%。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文体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3分、4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市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加5分,第三名加4分,第四至八名加2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8、15、20分。

(三)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或竞赛者,每项按照班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

(四)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

(五)参加学校创意活动策划者,经认证采纳后每次每项2分。

(六)参与学校校园文化活动或文体竞赛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

(七)参加军事小组、勤工助学等满一年且获得用工单位鉴定合格者,校级加5分,同一学年度只算一次计分。

第十八条  在文体素质测评中,凡拒绝参与或有意破坏校园文化活动开展者,每次扣2-5分。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测评分各占5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能力素质测评=(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20%,其中(基本分+总奖励分-扣分)最终不超过100分。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朗读技能,英语朗读技能,书写规范,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

(二)工作能力。主要评估:在学校和各类社会实践中体现出来的人际沟通、协调和组织等能力。

(三)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四)公益能力。主要评估:参与公益实践的能力,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次数与效果。

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表现,A级计60分,占班级总人数的20%;B级计50分,占班级总人数的60%;C级计40分,占班级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能力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一)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校级分别另加6分、4分、2分、1分。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读、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5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2分、10分、8分、6分,校级(市级)的分别另加6分、4分、2分、1分。同一项活动在同一学年中被不同部门授予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分数计分。

辩论比赛中最佳辩手每次另加2分,如果同一个人获得多次最佳辩手的,最多可另加6分。

(三)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校级(市级)的分别另加6分、4分、2分、1分。同一项活动在同一学年中被不同部门授予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分数计分。

(四)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校级(市级)的分别另加6分、4分、2分、1分。同一项活动在同一学年中被不同部门授予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分数计分。

(五)参加学校大学生素质教育拓展活动(学生社团活动、拓展活动等),经团委认证考核后每人每年加4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加12分,正副部长加8分;所有学生社团正副社长加4分(经院团委认证的社团内部干部加2分)。

2、团委学生会干事加6分,各班班团干部加2分。

3、身兼多职者,按最高加分计分,各职能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团委审定可酌情另加2至5分。

4、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不得分。(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

(七)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经院团委认证按项目每次加2-5分不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能力素质测评中给予扣分

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作风不正、师生意见较多,经院团委评议,每次每项扣3分。

经院团委通报批评的学生干部,每次扣5分-8分。

学生干部中途免职或申请放弃各类学生干部服务工作,按班级、校级扣4分、8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处、教务处、安保处、科研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院团委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科任教师、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组员。测评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汇总和上报本班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负责协助院团委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了解到的学生在测评周期内的综合表现,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记实材料及时交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确认、备案。

第七章  测评程序

第三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于次学年开学1月内完成。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院团委和各班级联合负责监督管理,各辅导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做好学年自我总结,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实事求是地提供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奖励分和扣分依据,交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三十三条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登录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最终测评结果报学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三十四条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院团委负责学生投诉或者申诉处理工作。学生应当在测评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班级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修正后的分数。第二次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后,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对第二次公示结果进行研究,确认测评成绩,必要时可以公布第三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测评小组应当及时补充完成《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经辅导员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团委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测评罚则

第三十六条  测评罚则:

(一)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素质测评总分中扣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资格。

(二)学生干部或素质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以及损坏他人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素质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资格。

(三)对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