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要求,为使我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总结学代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围绕重点聚焦问题,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实施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七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有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学代会决定和决议,学生都应认真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学代会的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院
(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 1% , 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二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可作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 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 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 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 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 (包含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等), 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 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 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组织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代表原则上应覆盖各院 (系)。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院(系)学生会组织主席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 经学校团委审定,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五章 提案
第二十六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七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 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 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 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4、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校园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5、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 并移交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二)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 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