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逋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和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 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是针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本规定中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在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学院分管领导牵头,后勤处、学生处共同负责。
第六条 后勤处、学生处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协助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后勤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査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全院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学院各部门和有关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做好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 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校园安全
第十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学校纪律,触犯刑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处处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阳台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管制刀具、仿雛支等违禁品,维护校区和宿舍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违规电器;不得使用明火用具;不得私自拉乱接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并妥善保管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
第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事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室内外活动。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九条 班级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报学生处审批,谁组织谁负责。集体活动组织者要有序组织,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有事需要外出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出校请假手续,在外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注意自身安全。回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学习期间出入学校。若请假后有特殊情况的,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及时和辅导员联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学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于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晚熄灯时间前必须返校。
第六章 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周末、节假日、假期往返学校,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牌与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外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 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
第七章 其他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院备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纪违法活动,保护个人安全。严禁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学生生命、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根据事态严重性向校领导报告。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务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贵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贵任;并视情节按照《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不在学院的意外伤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