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航空职业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2日 14:19 来源: 点击:12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皖教工委函〔2016〕7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学术机构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学风建设。学校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切实发挥学术委员会及各学术风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及校内学术机构。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 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 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学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健全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健全学 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各科研机构和二级学院等科研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 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材料负责组织鉴定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者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对于经初步核实,认定确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组织开展调查,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实名举报人; 对于无实质内容且不能提供具体证据或线索的匿名举报或经初步核实,认定不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则不进入正式调查,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根据需要或委托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会,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 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 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 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者成立专门小组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反馈被调查人,若本人同意则在调查结论上签字;若被调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应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要对申辩的意见给出明确的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调查人。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的,学术委员会仍可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 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校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学术机构或二级部门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经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学术机构或二级部门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术机构或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送达或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校应当公告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按照有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 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进行调查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对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