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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奖助学金包括以下两类:

(一)优秀学生奖助学金;

(二)专项奖助学金。

第四条  校内奖助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五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艰苦奋斗、积极投身改革开放的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关心国家大事,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好学上进、勤奋刻苦,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能力的提高且当学年内无补考科目(含选修课),学习成绩排名应在本年级专业内位于前15%(含15%)视为获得参评资格,其中学习成绩以教务处审核为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协作,重实践,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五) 未受过任何处分;

(六)同等条件下,获得校内外重大奖项或为学校赢得较好声誉的学生优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

(一)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年内,凡有不及格科目者(含选修课);

(三)学年内,必修课缓考或缺考者;迟到、早退、旷课1次以上或是病假、事假累计10课时以上;

(四)无故不交或拖欠各类费用;

(五)违反《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者。

第七条  学生如在参评当年获得两种及以上奖学金,可以同时享受几种荣誉,但只享受金额最高档的奖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内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党务办、财务处、团委、分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助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讨论和决定奖助学金奖项的设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奖名单等重要事宜。

第十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专业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各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负责本单位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助学金类别及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助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助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分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种,指在校综合素质强、品学兼优的大二及以上年级在读学生。

新生优秀奖学金:凡参加普通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线被我院录取报到的学生。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1、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进行排名,再结合学校当年公布的奖学金名额分别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操行成绩×0.5+学习成绩(必修课加权成绩)×0.5。

3、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标准为4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标准为3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3%,标准为2000元/人/年。(参评学生总数是指专业、年级上一学年度满足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并提交了书面申请的学生总数,满足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但未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不算在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专项奖助学金

(一)专项奖学金是学校为鼓励学生发挥特长,为学院、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事迹进行表彰,金额为600-10000不等,具体情况由优秀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评定。

(二)分类

1、泛美教育奖学金: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在校生;

2、云非助学金:资助当年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评专项奖学金:

1、在省部级以上文体、学术、职业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个人或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

2、在专业学习、科研创新、励志创业、校园文化建设、重大发明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在正式出版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有其他学术成就,或有重大发明取得专利等;

3、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社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为社会所公认;

4、学生在毕业前获得行业、政府机关等机构的荣誉表彰(具有社会、行业影响力);

5、自立自强型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上述五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或更高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可参照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解释)。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年12月份评选;

(二)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班级应严格按照奖学金参评条件核定学年度的参评总人数,参评人数核定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各专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专项奖学金除外),提出初评名单。在本专业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初评名单,提出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表彰。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学金的学生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颁发表彰文件;

(二)颁发获奖证书;

(三)召开表彰大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校公示期间内向相应层级的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校级、各专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校级、各专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校级、各专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奖学金评审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已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