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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空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制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资助中心评定和学校终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辅导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各专业组建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并对辅导员上报的评议和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二)直接受理在学院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认定申请或者各专业认定工作组认为难以认定的申请;

(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各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各专业组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各专业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教官、教师代表作为成员。工作组成立后,报领导小组公示及备案。工作组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组长对评议过程和认定结果负责。完善工作记录,工作组成员对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必须记录在案。

工作组职责:

(一)组织班级建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评议小组,并对各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和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二)在专业内公示班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并上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及时、准确向领导小组上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统计结果;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科任老师、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长对评议结果负责。完善工作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对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必须记录在案。

评议小组职责:    

(一)评议小组对困难程度进行评定,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以书面形式做阐述理由。

(二)评议小组成员应在相应范围公示,按照认定标准严格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上报工作组。

(三)评议小组需对公示内容,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做好记录,并分别以照片和文字的形式保存备查。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

(一)学生本人能够说明或班级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离异或下岗(失业),长期待业的,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国家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

5.因其他正常原因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

6.学生及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小部分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来自特困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学生本人为孤儿或特困供养学生;

4.父母身体残疾,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5.父母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6.学生家庭被生源地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的;

7.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三)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认定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终止资助金发放或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金,并按相关法规、校规处理。

1.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的;

3.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宾馆等娱乐休闲场所消费的;

5.恶意拖欠学校费用的;

6.享受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另作他用的;

7.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严格遵守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专业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招生期间,学院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资助政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到辅导员处报名,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并交至辅导员,该表格在审核完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尤其要注重征求辅导员、科任老师和同学意见,认真研究后,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完成审核签字,报各专业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专业认定工作组在汇总审查本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真审核班级评议结果,然后在专业意见处填写审核意见,如有异议,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专业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状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通知有关同学到校园公示栏查看审核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专业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认定小组提出复议。学院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在各专业公示结束后,学院认定小组将汇总各专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作最后审核。确有必要时可采取与申请学生面谈或其他方式了解该生情况。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要强化对已受助学生的学籍管理,已受助学生出现退学的,应立即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资助管理管理中心停止其受助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各专业组对已受助学生因退学出现的名额空缺,可组织相关老师和学生从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按认定程序进行补评,补评完毕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学院和各专业组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各专业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以“奖、贷、助、补、减、免、缓”以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建档立卡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院努力通过助学金、生活补贴、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